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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商标——荷兰商标被原中国总代抢注
[日期:2010-06-18]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在今年4月举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展上发生了一件事情,引起“涟漪”。4月14日,在资材展区的北京碧斯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展位上出现几位工商人员,以该公司代理的荷兰锐得(RIDDER)驱动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商标涉嫌侵用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由前来调查,让碧斯凯停止使用“RIDDER”这个商标。几位荷兰锐得公司负责人一头雾水,这个由他们创始并在荷兰一直使用的商标竟然在中国被认为是侵权。

  经过调查发现,“RIDDER”商标已经被中国一家温室企业抢先注册了,这家企业不是别人,正是原锐得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尽管荷兰锐得公司的驱动系统享誉全球,但他们并未在中国注册该商标,于是这个世界顶级温室驱动系统商标在中国被“易主”。

  双方各执一词

  鑫天碧:陶丽春

  对于此事,锐得公司原中国代理商的鑫天碧公司负责人陶丽春认为:“注册‘RIDDER’商标是我们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在国内是我们把锐得的产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点一滴做起来的。可以说,我们这十年的努力就是让锐得的产品遍布中国,因而拥有这个商标我们无可厚非。”她告诉记者,自2000年初至今年4月份之前,他们一直是荷兰锐得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2000年当锐得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国内用户对其一无所知,而且当时锐得的价位也是同类产品中较高的,要想在当时的市场上分得一份羹非常困难。于是他们想尽办法为锐得做宣传,每年都投入数万元广告费,组织专门的技术研讨会,并且每逢国内召开各种展会时他们都会带着锐得的产品进行推广。经过十年的呕心沥血,锐得在中国市场的认可度越来越高。自2004年开始,锐得的产品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万欧元以上,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谈起为什么在跟锐得合作的同时注册了该商标,陶丽春表示“这个商标是在2005年注册的,当时我们得知锐得公司并没有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而随着锐得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量越来越高、其产品技术不是太复杂,导致市场上陆续出现仿制或者伪造的锐得产品,我们本着既保护锐得产品不被伪造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注册了该商标。”现在锐得公司不遵守商业规则,鑫天碧公司已中断与其合作。对于这个商标,陶丽春说出了自己的打算:“我们要用‘RIDDER’这个商标继续生产自己的产品,定位于高端产品、低端价格,做中国本土的锐得。”

  碧斯凯:张跃峰

  现在鑫天碧公司拥有“RIDDER”商标,但锐得公司已和鑫天碧停止合作关系,而授权碧斯凯为其在国内的独家代理商。谈及此事,碧斯凯公司总经理张跃峰用“两败俱伤”来形容。“由于商标被鑫天碧公司注册,锐得只好在中国境内采用新的文字商标和图形标识,这对锐得公司来说,其多年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受到一些损失。另一方面,鑫天碧公司也因此恶化了与锐得公司的关系,同时降低了自身在国际行业中的声誉。”

  张跃峰认为,鑫天碧从法律角度来看做法无可厚非,然而却没有尊重别人的资产,这种方式得不偿失。他告诉记者:“与其抢注商标,还不如更注重自己的产品品质。中国企业更应该在技术、服务上下功夫,依靠自己的实力来赢得市场。温室行业不同于消费品市场,用户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更关注的是品牌背后的品质,因此把自己的产品品质做好了也就等于为自己打响了品牌。”

  张跃峰也提醒业内同行,尽管现在不少国外公司都看到了中国花卉产业的巨大市场前景,纷纷采取独资、合作或者合资方式在中国发展,但是,这些外企中很多都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因此他们应该增强商标意识。另外,我国国内许多花卉企业也越做越大,产品已走出国门,同样应该及时注册并保护好自己的商标。

  专业律师给出建议

  对于该事件,记者也联系到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卢民律师。他介绍,商标抢注在理论上是合法的,不是欺骗或不正当行为。因为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法律未规定其为非法。

  对于商标抢注的问题,外国企业可以选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要求撤销已注册的商标。但整个维权的过程会比较复杂,时间跨度也会比较长。所以外国企业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做到未雨绸缪,比如同代理商签订相应的商标权保护协议,或在中国重新注册商标等。

  此次事件带给业内企业一个警示。商标蕴含的无形价值是企业安身立命的品牌基础。商标遭抢注,一方面企业、产品多年积累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深受影响,甚至是付诸东流,另一方面,企业自主品牌开拓市场的战略规划被打乱,产品市场份额被缩减。商标抢注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一旦抢注事实成立,很可能毁掉最初使用的企业已开创的一片市场。因而,企业应该增强自己的品牌意识。

编辑:justin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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