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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园林绿化管理处关于参加集体劳动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9-09-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强化机关劳动纪律,提高全员热爱劳动和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维护集体荣誉,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经处领导班子研究做出下列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一、机关集体劳动。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和处领导安排,处机关组织集体劳动期间,科室停止一切办公,如有因公事急需办理、开会、因病住院、婚、丧事等特殊情况,需逐级上报,由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在考勤表上注明签字。  二、机关集体劳动,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人员实行以金代劳办法,中层正职每天扣50元,副职每天扣40元,职工每天扣30元,至此各科室不再承担不到位人员的任务。

  三、机关集体劳动,实行上下午考勤办法,本人在考勤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如有代签,本人又无到位的,扣发代签人10元,考勤时未按时到位者,不再分配任务,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机关组织集体劳动,实行以科室实际参加人数划片落实责任。对分配的任务没有按质量、数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科室罚金,罚款金额由科室领导垫支。  五、凡机关组织集体劳动,劳动工具由各科室领导到后勤科领取签字,用后收集偿还,没有偿还的按价赔偿。

  六、本规定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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