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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新开发区绿地率不低于30%
[日期:2011-01-26]  来源:时代商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人们发现身边的高楼越来越多,绿色却逐渐消失。1997年我省曾出台了《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

  为此,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石锐锋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出台《辽宁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议案,并拟出《条例》的详细方案,明确了绿化管理的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法则等三十一条,建议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的最低绿地率、对擅自占用绿地单位的具体处罚细则等方面的明确内容。

  议案背景 原有保护措施不具体

  据石锐锋介绍,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各地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较多,但城市绿化的总体水平不高,已经明显滞后于城市化发展进程。“现在各个城市存在中心区公共绿地少、园林绿化精品工程较少、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城市绿地结构简单等问题。”

  同时,在原有管理办法的27条内容中,对于城市绿化的管理、保护措施还不够具体,处罚条款单一、罚款额度低、弹性过大。“比如在原有管理办法中,对未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占用或改作他用的,将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这样弹性较大的处罚不利于执法部门界定,很容易出现执法不明确及从轻处罚的情况。”

  记者调查 八成购房者考虑绿化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开始追求生活的品质。在重视绿化方面,人们不仅看城市周边有多少亩防护林,更看重自己的居住地周围有多少大树和绿地。

  记者在走访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及新建楼盘售楼处时发现,在许多关于新建开发楼盘环境优势方面的调查中,超过80%的购房者都会把楼盘周边绿化情况作为选购的重要条件。“现在很多楼盘都在向城市外围扩张,绿化条件较市中心会稍好一些,更完善的园区绿化及景观设计会让买房者更加青睐,因为人们觉得在绿色的环境下会生活得更健康。”某房产中介经理说。

  的确,不仅是购房者看重城市绿化,政府部门更是将绿化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辽宁省造林资金投入增长1.4倍,完成人工造林540万亩。

  在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将是我省生态环境大幅度修复期,要全面完成四年绿化辽宁计划,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以上,林绿化率达到48%以上,要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绿色经济模式。在2011年的主要工作中,将把狠抓生态环境建设作为政府的主要工作。全省将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拓宽辽西北边界防护林和海防林,广泛开展道路两侧景观绿化、城乡绿化、河滩地绿化和单位绿化竞赛达标活动。400万亩25度坡以上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全社会绿化投资力争达到300亿元,人工造林500万亩以上。

  代表建议 要进行整体绿地规划

  如何搞好城市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群众身心健康,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省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辽宁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规划要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城市绿化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各个城市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历史文化遗址、人文条件等方面,科学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地,要点线面结合,构建完整的绿地系统。

  在城市园林绿化指标方面,城市新开发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石锐锋草拟的《条例》方案规定,城市绿化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设计施工的,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占用单位处以占用绿地面积的3至5倍罚款。同时,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以相关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损坏古树名木的,将处以所损坏古树名木价值的5倍,但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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