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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10-06-29]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今后,如果有人擅自在树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每处最高罚款100元;若是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将会被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城镇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可以自主选择树种,但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

    《条例》明确了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条例》规定: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违反《条例》,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及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及保护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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