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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古树名木管理将有法可依 最高可罚3万元
[日期:2010-06-21]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   发表评论(1)打印



  我省古树名的保护将有法可依。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已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古树名木有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等行为,且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该办法明确,对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列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为二级,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为三级。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将设立保护牌,标明树龄、保护级别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县级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或其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该办法规定,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移植方案应当征得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法移植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要依法赔偿损失。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justin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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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0-6-21 14: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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