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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04]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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