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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绿地广场管理规定
[日期:2007-04-03]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根据市人民政府二OO一年二月五日第171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绿地广场(含济南市植物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开放式公共绿地场所。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主管本市绿地广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园林管理部门搞好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绿地广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泉城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绿地广场用地应当以植物占地为主,非植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开放式公共绿地。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内的经营权归己。
    
第七条 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确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长
逢重大节日、纪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动期间,绿地广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布置临时性花坛。
    
第八条 游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绿地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树植被和广场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广场。
    
第十条 绿地广场内的服务设施由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绿地和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绿化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三)在广场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损毁广场设施和树木;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乱扔污物,随地吐痰和便溺,焚烧树和垃圾;
        
(五)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在绿地广场内举行各种游艺和集会活动;
        
(七)设置商业性广告牌和进行人流集中的商业性宣传活动;
        
(八)其他损坏绿地广场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广场,以及在绿地广场内修建与园林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五倍的罚款;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由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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