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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层文物古建将增五项消防职责
[日期:2010-11-18]  来源:京报网  作者:王皓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期,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案)》时,高层建筑防火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等消防重点单位,拟在本次立法中增加五项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防范级别。

  “前天上海的大火又是一个教训。我们北京的高层建筑、施工防火有没有有效的预防、扑救措施?”在分组讨论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到了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据消防部门介绍,这次审议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中,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消防都做出了明确的特别规定。

  例如,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应当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文物古建等极有可能被优先列入。被列为重点单位后,除了履行一般社会单位普遍履行的9项消防安全职责以外,还增加了定管理人、建档、日巡、岗前培训、电气防火等五项职责。

  据市消防局介绍,2003年至200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6997起,死亡288人,伤543人,直接损失21733万余元。从火灾原因分析看,电气火灾12319起,占火灾总数的26.21%,居致灾因素的第一位,因此本次修订中将电气防火作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规定,对建设工程的临时设施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个人如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单位新增五项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按照电气防火管理规定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编辑:张翀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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