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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或砍伐绿化要作出赔偿
[日期:2010-11-11]  来源:长兴新闻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昨日,家住新长路教堂附近的吴先生打进本报民生热线,说了一件令他费解的事情:吴先生的父亲吴老伯前几天把自己家门前的3棵树给砍了,没想到这一砍引来了县园林管理局下发的9200元的罚款通知单!拿着罚款通知单,吴家人一头雾水:砍自家的树为啥也要罚款?

  吴先生告诉记者,几年前,吴老伯为了在自家门前增添一点绿阴,特意种了几棵香樟树,既美观又可以用来乘凉,一举两得。最近,吴老伯准备把房子租给别人开饭店,但租房的人说香樟树挡在门前会影响生意,所以吴老伯就把树给砍了。吴先生说:“香樟树是我父亲自己种的,要罚款没理由啊?”

  带着吴先生的疑问,记者来到县园林管理局了解原因。县园林监察中队队长王建中向记者出示了处罚依据。记者看到,《长兴县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化用地(含单位自管绿地);《浙江省城市建设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花草和绿化,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城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争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赔偿细则明确16公分~20公分的常绿树被破坏要赔偿2500元~4000元,10公分以下的常绿树被破坏要赔偿1200元。“吴老伯砍的3棵树都是按照这些细则来罚款的。”王建中说,这种擅自砍伐的行为已属于破坏性质,都要按照最大限额进行赔偿。树木种在公共绿地内就属于公共财产,迁移和砍伐都要向园林管理部门作出申报,并作出相应赔偿。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更有效地刹住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还市民一个优美的居住环境。

编辑:符煜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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