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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11月起实施
[日期:2010-11-08]  来源:威海晚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11月从市园林管理局获悉,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细化了建设用地绿地率,即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标准,其中,新建高层、低层住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多层住宅不低于35%。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从30%提高至50%

  随着《办法》正式实施,于1994年10月17日发布的《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旧《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而《办法》则规定,新建高层、低层住宅不低于50%,多层住宅不低于35%。此外,新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房的绿地率也由原来的30%提高至35%。新《办法》还对城市道路的绿化率进行了规定:城市道路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其它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旧城改造项目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20%(属于居住区、工业区的,其绿地率不得降低)。

  《办法》还规定,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化用地平面图标牌,明确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明确绿地管护责任:谁所有,谁负责

  《办法》对城市绿化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要求更为明确,不仅对市区的树花草权属进行了规定,还对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权限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投资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纳入“门前三包”管理的道路绿化,由该路沿街的门市、商业网点等单位按照责任书签订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管护;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及绿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另外,还推行养护公开招标投标措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逐步通过公开的招投标选择和确定有资质的养护单位,明确专业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专业养护的监督检查。

    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加大

  《办法》对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方面也做出新的调整,最高罚款金额可达10万元,而旧《办法》的罚款金额最高为5000元。结合新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处罚方面重新做了规定:损坏树木花的,处以赔偿费用1至3倍的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此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理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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