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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为全民义务植树保驾护航
[日期:2010-04-07]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张一粟   发表评论(0)打印



  ——访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司长王祝雄(上)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中国国土绿化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义务植树法律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国土绿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全民义务植树成效显着,法制建设功不可没。随着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如何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法制化建设,如何解决历史发展中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如何拓展和丰富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和内容,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司长王祝雄。

  记者:各地在完善与细化全民义务植树法律制度中做了哪些工作?

  王祝雄:近年来,各省(区、市)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决议》和国务院《实施办法》,相互学习借鉴,加快立法步伐,已有内蒙古、新疆、河北、甘肃、广东、河南、江苏、重庆、天津、江西、安徽等11个省(区、市)出台了义务植树条例,有的还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组织推进义务植树的法制化建设。他们的做法与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记者:明确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对巩固各级绿化机构和队伍,加强领导,确保义务植树责任落实,保证全民义务植树的正常开展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各地是如何明确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

  王祝雄:义务植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性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必须有一个与履行职责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例如,安徽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河南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安徽省还明确规定:“各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义务植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记者:什么是义务植树?义务植树就是单纯的“栽树”吗?

  王祝雄: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明确规定: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但是,由于过去各地荒山荒地很多,在组织义务植树时基本上是局限于直接的植树方式,久而久之也给社会上造成一种错觉,认为义务植树就是单纯“栽树”。实际上,全国人大的这个规定里,对义务植树除了栽树,还包括育苗、抚育、管护等,以及其他绿化方式。

  记者:以前义务植树形式主要是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大规模组织干部职工直接参加植树劳动。现在形势发生了哪些变化?

  王祝雄:近年来,随着城乡造林绿化事业的快速推进,在一些地方普遍组织城乡居民参加植树劳动受到客观条件制约。一是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再延用原有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实际。二是城市内寸土寸金,难以开辟足够的空间供市民就近植树,并且市内所植树多为观赏树种、苗木价格贵、栽植技术高,光有热情不够。三是城市郊区和周围较容易绿化的地方基本上都种上了树,组织居民到更远的地方植树,存在一定困难。四是已建绿地、营造的森林也亟待抚育和管护。由此从客观上要求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向多元化转变。这些变化给各地留出了创新义务植树实现形式的巨大空间。

  记者: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使尽责形式更加贴近实际,各地在坚持尽量组织适龄公民直接参加植树的同时,是如何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

  王祝雄:在城市,各地提出的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主要有直接参加植树劳动,还有除、浇水、施肥等抚育活动,树木认植、绿地认建、古树认养,门前绿化“三包”,参加生态公益宣传活动,以资代劳等。在农村,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也很丰富,主要有直接参加植树种草、培育苗木(花卉)、抚育(除草、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绿化劳动,管护森林和古树名木等。农村群众义务植树以劳动形式进行,不提倡以资代劳等出钱方式的义务植树活动。例如,北京市在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首都城乡绿化需要和义务植树实际,增加了修林道、打防火隔离带、单位节日摆花、屋顶绿化、购买碳汇、捐赠资金绿化等尽责形式,并制订了具体的折算标准,使义务植树的形式达到18种,是目前各省(市)提出的义务植树形式最多、最丰富的。这些做法很值得其他地区在制定义务植树法规时借鉴,因地制宜地为公民提供多种义务植树尽责形式。

  记者:对义务植树意义的理解和范畴的认定是否有所变化?

  王祝雄:现在对义务植树的理解更加深入。首先,义务植树地点有了拓展,已不再限于营造国有林、集体林。过去,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植树或营造国有、集体林才算义务植树。随着林改的推进、造林主体和森林资产所有制的多元化,大家逐渐认识到,公益性作为义务植树的四大属性之一,体现在通过植树造林,发挥绿化在制造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降低污染、美化环境,以及保障农牧业稳定高产等生态效益。只要是从事造林绿化活动,营造的森林、建植的绿地,不管是国有、集体的,还是个人的,都具有上述生态功能,都在为国家、为社会生态建设作贡献。因此,甘肃、河北、内蒙古等地出台的条例中,对义务植树的规定是“为国土绿化进行无报酬的植树……等活动就是义务植树”,这个思想认识上的转变和提高,使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植树等城乡群众绿化活动能够纳入履行植树义务范畴,有利于拓展义务植树空间。

  记者: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就业方式和就业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城乡已有相当部分适龄公民脱离了原有的组织管理范围,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义务植树的组织与管理?

  王祝雄:过去,义务植树是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现在,若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还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部包揽下来,就会使相当一部分适龄公民一直游离于义务植树组织管理之外,也势必造成法定植树义务履行的不公平。为此,必须强化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义务植树组织工作,将那些小单位、小企业和城乡社区群众组织发动起来。江西、重庆、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市)出台的义务植树条例对城乡义务植树属地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村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党政机关、大中型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由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城镇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的义务植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青少年义务植树由所在地团委、教育系统组织;现役军人义务植树由部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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