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牵头的国际环境公约信息及相关背景介绍

2016-10-09 10:14:57         来源:环境保护部     浏览次数:

  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背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由于其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远距离迁移性和毒性4大特性,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决定就列入初步清单的12种POPs(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二恶英、异狄氏剂、呋喃、六氯代苯、七氯、灭蚁灵、多氯联苯和毒杀芬)开展国际行动并着手拟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2001年5月22-23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外交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旨在减少和避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通过生物蓄积、长距离迁移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内分泌干扰、破坏免疫系统等作用对人类生存繁衍和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

  2004年5月17日,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13年5月,公约已有179个缔约方。2009年召开的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在上述12种受控POPs基础上,新增了第二批9种POPs(五溴二苯醚、开蓬、林丹、六溴代二苯、全氟辛烷磺酸、六氯环乙烷、六溴二苯醚、五氯苯)。2011年召开的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将硫丹增列入附件A,使之成为新的受控POPs物质。目前,我国正在办理上述新增物质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

  2013年召开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增列入消除类附件A,但在其使用方面给予建筑行业外墙保温材料发泡聚苯乙烯板材(EPS)和挤塑聚苯乙烯板材(XPS)(HBCD的主要应用)特定豁免。

  目前,公约受控物质总数达到23种。

  公约是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后,第二个明确提出具体淘汰目标和时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受控POPs是一开放式名录,以附件A(消除类)、B(限制类)或C(无意生产)载列于公约中。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公约规定了POPs使用的特定豁免申请和认可程序。公约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将取决于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情况。公约还明确要求缔约方定期提交国家报告并对公约执行成效进行评估。

编辑:zhuwei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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