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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监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日期:2007-08-24]  来源:www.chinese-plant.com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摘要: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

    关键词:监理
    
    制定的《土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实行建筑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建设与国际惯侧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新机制。改革试点几年来,建筑工程监理已取得了重大成就,从无到有,试点的地域逐步扩大,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逐年增多,监理工作已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框架,较好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锻炼了一批建设监理队伍,建设监理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成绩。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一、工程监理只限于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只是施工监理。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职责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工程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等。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而要真正实现对三大目标的控制,就要要求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给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权力。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很多建设单位不给监理工程师签证付款权.也不让监理工程师有投资控制权,而只让监理工程师管好进度和质量,从而极大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背离了工程监理的目标。还有监理人员接受工程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就开工,从而也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就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看待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三、监理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贫乏和素质较低

    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包括四个方面: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在技术方面,监理工程师除了通晓本专业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蹈外.还能编制本专业的概预算和招标标底.制定、洽商、管理工程合同.监理工程师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一定的专业学历和广泛的理论基础,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再培训后才具备资格,许多发达国家对监理人员的年龄、工龄都有严格的规定.但在我国因为监理是新兴行业,监理人员非常紧缺,从而就造成部分监理人员仅是经过短期培训,尽管通过考试获得了“监理上岗资格证书”,但普遍缺乏经验,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也不强。许多单位聘请监理工程师就存在知识结构简单和应具备的能力低下等问题。

    四、对业主的行为没有一定的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通过把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业主利益直接挂钩。或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代理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避免其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当成是捞取私利的难得机会。将招投标制真正做到法律化、合同化.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

    五、认为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六、监理费用比较低

    监理费用费用是完成监理工作的保证,我国目前的监理还不完全规范,监理费用标准也是比较低的,但多数建设单位还不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付费,有的甚至差得很远,这样就很难提高监理工作的积极性,难以保证监理职责的全面完成,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也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七、中小型监理任务承揽的困难多,且不规范

    在实际的监理业务洽谈中,一些中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只需要监理单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咨询监理,而不愿将工期拨付款、投资等重要的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单位很难接到更多的中小型监理任务。此外,监理合同往往都是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了工期承包合同之后再与业主签定委托合同,所以有些施工承包合同的简单化和不完整,使监理单位实际成了业主的一个现场施工代表的角色。

    所以,要搞好建筑工程监理,首先要做到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了解和重视监理工作。其次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推行监理,抓紧监理法规建设,扩大监理培训,壮大监理队伍,提高监理素质.另外,还要实现监理制度化、产业化、国际化,使之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作出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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