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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签订沈溪新城工程框架协议的公告
[日期:2010-09-07]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沈溪新城景观工程框架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9月6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香港签订了《沈溪新城景观工程框架合作协议书》。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 工程名称:沈溪新城景观工程

  (二)工程内容: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内容包括土方地形、土建、水电、音响、灯光、园林小品、喷泉、园林种植、亭台、码头、栈道、广场、水幕电影、走廊等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 工程规模及价款

  本协议项下建设项目为沈溪新城景观工程,拟主要内容包括:

  1、健康城核心景观工程绿化面积约140万平米

  2、森林城市公园景观工程 绿化面积约70万平米

  3、中央商务区核心景观工程绿化面积约150万平米

  上述三大项工程预计总投资约12亿元,具体条款依照每个单项协议执行。

  (四)工程工期

  1、设计——以甲方书面委托为准,6个月

  2、施工——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场地,图纸及造价确定后,18个月)

  (五)价款支付

  本协议所涉及的景观工程均实行单项或分段工程完工验收、单项或分段工程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每一单项或分段工程完工后,提出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相关手续齐备后,甲方应在十日内组织完工验收,如无特殊原因甲方不进行验收则乙方视作甲方默认达到验收要求。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规定,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审计,每一单项或分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7日内提供工程审计结算材料,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二个月内须终审完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可以延长一个月。结算审核的进度不得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期按工程进度的50%拨付工程款,即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工程完工,乙方每月25号上报当期完成产值,甲方在两周内完成产值核定并拨付工程款,工程变更洽商产值同期拨付。为保证工程进度与苗木成活率,甲乙双方同意提前进行工程囤苗。囤苗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甲方按照所屯苗费用的50%对已完成囤苗的苗木费用确认工程进度产值并按月支付50%的工程款。其余50%工程款,在完成最终工程审计,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后,分3年拨付。质保金含在未拨付工程款内。

  (六)资金来源: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资金等其他来源。

  (七)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八)生效时间: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本公司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没有业务往来。

  三、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1、2012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协议总金额约为12亿元,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8407.85万元的2.05倍。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不会因此合同而对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形成业务依赖。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提示

  1、上述协议为公司与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框架协议,本协议只是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具体操作落实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合同的签订时间、金额、工期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合同签订进展情况履行公告义务;

  2、上述协议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3、上述协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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