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地方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日期:2010-01-18]  来源:石家庄市园林局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园〔2008〕67号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园林绿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园林事业发展要求,突出节约型园林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设计的管理,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和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列入城建资金计划,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等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

  本规定所称园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是指依据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园林局成立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评审工作,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在市园林局。

  第四条  园林工程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  园林设计单位应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从事园林工程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园林规划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设计招标管理

  第七条  园林工程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第八条  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禁止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可将整个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设计单位;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将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时,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规划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总体协调。

  主体规划设计单位、承包部分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主体规划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条  经项目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承包部分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设计业务。

  规划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第十二条  禁止规划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设计费。

  第十四条   园林工程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单位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设计的招标方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招标方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编制条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是: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调查红线图;

  (三)《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四)有关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和基础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并保证文件和资料的真实、齐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会同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提出踏勘意见与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园林设计一般应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要的园林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之前还应进行初步设计。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文件,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项目所在地的计价规定。概算定额采用河北省地方园林定额或地方相应项目定额,造价建材信息采用石家庄市建材信息,苗木价格信息采用石家庄市园林局造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石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文件的版权由规划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四章  设计文件的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保、健康、公益、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园林工程规划设计项目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设计单位应按照方案评审书进行修改。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施工图设计。园林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必须符合《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石园[2007]140号)的要求。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须经项目管理单位上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预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注重城市景观塑造、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与保护、环境保护、抗震防灾等,并做到美观、经济、适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设计拟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方案,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认可。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交待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大型、复杂的工程或者建设项目业主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优秀设计的评选工作,对优秀设计人员进行奖励。园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园林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附件为《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石家庄市园林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石家庄市园林局。

 

编辑:jojo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