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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
[日期:2007-09-26]  来源:种子中国  作者:佚名   发表评论(0)打印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需要,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海南省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核发给各有关单位经营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到2001年6月30日止。7月1日后按现行条件申办生产、经营许可证。

海南省申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自有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自有种子检验室40平方米以上及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见附件);

3、生产杂交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须具有固定的没有检疫对象的隔离条件好的自有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烘干机1台以上和低温种子仓库50平方米以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人以上。

(二)南繁育种单位在我省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等地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 凭本单位《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种子生产所在市县农业局,填报《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农业局统一到海南省种子站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申办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可以兼职种子检验员);

2、自有种子仓库200平方米以上;

3、自有种子检验室4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

4、自有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5、自有种子加工厂房1 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生产线一条(2吨以上小时),或2吨以上种子清选机(风筛选)2台以上、2屯以上种子精选机(重力选)2台以上,包装机2台以上。

(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达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可以兼职种子检验员);

2、自有种子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3、自有种子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种子检验仪器: 电子天平(1/1000)1台 (1/10000)1台、光照发芽箱1台、恒温干燥箱1台、快速水份测定仪1台、粉碎机1台、分样器一套(钟鼎式或横格式)、电子秤1台、干燥器、培养皿、化学药剂、玻璃器皿、铝盒、扦样器等设备;

4、自有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5、自有种子加工厂房5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设备: 种子清选机(风筛选)l台以上、种子精选机(重力选)l台以上,种子包装机2台以上。

附件: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l、钟鼎式、横格式分样器 各1套

2、套筛 1套

3、光照发芽箱 2台

4、电热恒温增养箱 1台

5、电热干燥箱 1台

6、快速水分测定仪 2台

7、粉碎机 1台

8、电子天平(1/l000克) 1台

9、电子天平(1/10000克) 1台

10、电冰箱 1台

11、显微镜 2台

12、干燥器、培养皿、化学药剂、玻璃器皿、铝盒、扦样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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