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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日期:2007-08-0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中国风景园林网   发表评论(0)打印



 

【标 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2]23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2/19

【实施日期】1993/01/01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第三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范围及其一、二、三级保护区的界限,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规划建设要求。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凡属《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中一类地带,除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外,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三)在一级保护区的非一类地带和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须符合景区性质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等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和环境风貌。

    (五)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活动,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须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级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和三级保护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应征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由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三级保护区内进行非重要工程建设,由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八达岭──十三岭风景名胜区进行工程建设,凡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均须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文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3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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