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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九部门联合发布规定 加强保护城市绿化
[日期:2010-10-26]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何君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25日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日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发出通告,就加强我市城区改造和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范围内树绿地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通告指出,今后,各类城区改造建设项目中(包括道路改造建设、企业搬迁后的原址改造建设、旧居民小区改造建设、旧校舍改造建设等),除按规定确定新建绿化项目和面积外,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前必须对改造施工范围内原有的树木、绿地,进行核实并予以保护,合理避让。因工程需要无法保留的,相关建设工程责任单位要按照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树木准伐证或准移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按照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当按行政审批告知制度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查。

  与此同时,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企业破产或搬迁方案中,要包含对树木、绿地保护内容;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交接过程中,要确定移交地块与接收地块双方对原有树木、绿地的保护责任及砍伐、移植、毁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区园林部门要将各类城区改造建设、道路改造建设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的原有树木、绿地建立档案,并将其作为辖区绿色生态环境重点内容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此外,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城区改造建设、道路改造建设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的原有树木、绿地的执法监督。对擅自砍伐树木、毁坏绿地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园林绿化、建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密切工作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处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擅自砍伐树木、毁坏绿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各级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城区改造建设、道路改造建设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的原有树木、绿地和新建绿化项目同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参照上述通告施行。
编辑:符煜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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