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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立法保护拉鲁湿地 擅入将罚款
[日期:2010-08-0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拉萨市立法保护“天然氧吧”拉鲁湿地 擅入将罚款

拉鲁湿地里有很多这样的野生动物。(资料图片)

    拉鲁湿地是世界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城市天然湿地,也是全国唯一的城市内陆天然湿地。据专家预算,拉鲁湿地每年通过光合作用可吸收7.88万吨二氧化碳,产生5.37万吨氧气,是拉萨名副其实的“天然氧吧”。

  昨日,记者从拉萨市人大获悉,《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获得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由拉萨市人大于9月1日起批准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擅自闯入拉鲁湿地的人员,可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缺乏明确的法律

  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拉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制定并实施了《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持拉鲁湿地的原始风貌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拉萨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在某些单位和个人私自在湿地周边搭建建筑物,在湿地范围内开垦、取石、挖沙;在湿地内捕猎野生动物。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手段和措施,这些行为和情况屡禁不止。”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学伦说,亟待将现行的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湿地加强监管。
明确各部门职责

  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据介绍,《条例》共分为22条,规定了拉鲁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和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拉鲁湿地保护区位于拉萨市区西北,东至曲米路、南至中干渠当热路、北至冈底斯山脊分水岭,西至北京西路(湿地公园)与冈底斯山交会汇处。水源区包括北干渠、中干渠、南干渠以及流沙河。对拉鲁湿地内的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要实行重点保护。

  “市环保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总体保护规划。条例规定公安、农牧、绿化、水利、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国土、市政管委会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有义务协同做好管理工作。”梁学伦说,此外,还规定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分区管理

  任何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如果有研究需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保护计划,经自治区相关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梁学伦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及其水源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据了解,如果擅自进入保护区或者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而不服从管理的,将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禁止在保护区及水源区倾倒垃圾、排污、采挖苗木和药材、采石、挖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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