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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单位不同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纳税
[日期:2010-07-27]  来源:南京日报(南京)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随着城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园林绿化公司的业务也逐渐发展。由于经营范围较广,一些绿化公司对自身应税行为的税收规定缺乏了解,致使错用税目、错开发票、少缴税款等情况时有发生,相关纳税人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园林绿化单位的应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植物租赁行为。一般指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提供给客户使用,自己定期上门进行更换或修剪,对这块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二是花木保养、修护。一般指园林公司利用自身的人员、技术,为客户的花、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这块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

  三是绿化园林工程。这类工程往往与土地相连,在土地上进行规划、布置和种植,如从事小区内园林工程或道路、河流两边绿化带工程等。对这种涉及建筑业务的绿化工程,应开具建筑业发票,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绿化园林公司: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需根据其提供的不同应税劳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夏宏娟王冬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控,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玄武地税分局抽调骨干组成纳税服务小分队,深入发票日用量一百本以上的企业及事业单位,进行发票现场查验。

 

编辑:niuniu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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