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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乡规划区内公园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日期:2010-07-15]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在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案修改稿)》提交会议审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普遍。草案修改稿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针对大家反映强烈的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被占用问题,草案修改稿此次增加了“城乡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市容环卫设施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内容。

  为使得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规划部门履职,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施工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验收,有关单位不得予以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有一定难度,在监督检查章节增加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下发停工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电、水、气的销售服务”的内容。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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