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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只能投一次标
[日期:2008-09-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你怎么能让A公司、B公司都投这个标呢?”在一次办公用品采购结束,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给项目负责人打去了责备的电话。

  项目负责人不解地说:“怎么啦?B公司的主要业务虽然是从事咨询服务,但他们也代理不少办公用品的销售啊,他们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

  面对项目负责人的答非所问,采购中心主任无奈又生气:“你的工作也太不细心了,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同难道你都没注意到?还是你虽然注意到了但都没去考虑是否可以同时参与一个项目?”

  “这个、这个、这个……”项目负责人吞吞吐吐,不知如何回答。电话那端,主任有些不耐烦了:“明天到我办公室来。”然后“啪”地挂了电话。

  介绍完这个情节后,这位朋友十分委屈地对笔者说:“同一个法人代表怎么啦?多大点事儿,生这么大的气,估计明天到他办公室还会大发雷霆……”这位朋友的反应让笔者有些吃惊——这样的问题怎么能是小事情呢?但笔者随后了解才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从业人员也没考虑过“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能否同时投一个标”的问题。而“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参与同一个标”在现在的采购活动中却是随时都可能碰到的事情。

  现行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限制同一人创办企业的数量,于是有些不法分子就钻了法律的这个空子,利用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相互转移资金、偷逃税款、进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非法经营活动。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文限制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参与同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而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是初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很容易忽略可能出现的这种现象,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也不会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

  事实上,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是这种做法还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不少集中采购机构都会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由他授权的投标人。而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在同一项目上投标,就意味着一个法人以不同的身份投了多次标,是一种垄断投标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因此,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就同一项目进行投标不应该被允许。

  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律没进行明确限制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这样就能避免熟知法律的不良企业钻空子、也避免了让不了解法律的人浪费时间。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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