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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权力寻租”新招
[日期:2008-0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净化招投标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权力在招投标中寻租。

  主要的问题环节

  在招标文件制定时对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规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单位,且不规定按中标候选单位的排序经考察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把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权利留给掌握一定权力者;采购人授意招标代理机构,任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企业的资格“门槛”,排挤非关系单位参加招投标竞争;将整体项目进行拆解,划分标段,以使多家单位中标,平衡关系。

  在招标时间、方式安排时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个别或少数的关系人或单位,再借口项目工期紧,而缩短信息发布到开标的时间,以使非关系投标单位难以有充分时间准备及参加投标,增加关系单位的中标机会;以工期紧为名,改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在投标前期编制标书人员受投标单位“聘用”,泄露标底;在投标分组确定后,有的企业为增加中标概率,相互串标,在付给同组的其它企业一定费用后,“揽包”各家投标文件,由其一家单位制作,对报价进行控制;在评标办法中,部分企业利用评委在评标中有一定的独立评价权力的空间,在报价及企业信誉等硬指标得分相近的情况下,在招标开标前打探评委消息或平时与评委私通关系。

  在投标结束后以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为借口,变更已签及在执行中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

  预防建议及对策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制法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充实细化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要按照注重程序、细化条款、便于操作的总体思路建章立制,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如规定中介代理机构实行抽签委托,标底编制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确定等等。

  建立招投标廉洁准入制度建立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等在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劣迹档案:对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评委进行调整,实行淘汰制度;对违反廉政责任制的施工企业或个人,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政府采购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程序变更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变更原招投标确认的合同实质内容。对确须改变的合同,要在政府采购、纪检等监督部门共同参与情况下进行。

  关口要前移、事后要监督关口前移的同时,注重事后跟踪监督。对投标文件的制定、投标商的资格预审等,要关口前移;协同有关部门,对已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产品及服务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跟踪检查。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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