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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在“道”与“魔”的博弈中成长
[日期:2008-09-22]  来源:北京市工程建设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写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之际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人形象地把工程招投标领域政府管理部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比作是“道”与“魔”博弈的过程。近日,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将是监督重点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

  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严禁“量体裁衣”

  建设部的意见指出,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且强调,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此外,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施工招标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建设部提出,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要防止恶意“低价抢标”行为

  建设部的意见指出,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要建立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

  建设部的意见要求,各地要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同时强调,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

  要建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这位负责人还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提倡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防止“串标”

  此次建设部的意见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说,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规定进行编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建设部的意见还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并且,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同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设部的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希望各地在贯彻执行的时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道”必定会战胜“魔”,工程招投标市场必定会阳光普照。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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