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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让招标更便捷了
[日期:2008-09-22]  来源:中国工程咨询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实施招标投标工作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工作也将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笔者从事着具体的建设工程交易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现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其中低造价工程的招标投标费用过大就是其中一例。

  (一)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文件)中的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属于强制招标属性的工程必须采用招标(公开或邀请)形式发包。这里的施工合同估算价一般指的是包含材料、人工、设备安装、机械台班等在内的全部造价。

  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不少工程的实际土建施工量往往不到总造价的一半,特别是一些低造价工程的单纯土建施工量甚至低于100万元。比如在高档的装修工程中,200万元左右的造价中剔除装修附加材料和设备等费用后,剩余的土建、安装施工工作量往往只有六七十万元,而且这些工程的业主一般规模都不大,基本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有关条件。依现行法律规定,还必须聘请招标代理公司具体实施招标过程。如采取目前正在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法,完成整个招标过程不仅需要四五十个工作日,而且环节烦琐,费用较大,招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场地租用费等合计需要一二万元,常常超过通过招标投标节省下来的土建工程费用(一般情况,工程招标内容只包括土建、安装部分,节省的造价多在5%左右)。

  从实际效果看,招标费用过大已使低造价工程招标失去了招标最根本的作用,即降低造价的作用。这样的招标得不偿失,还容易使招标人滋生规避招标的想法。

  (二)那么,是否能有一个好办法,既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体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质,又减少招标成本呢?司法、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并无本质区别,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和减少当事人的的经济支出,简化了程序性的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受到了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当事人的好评。借鉴这个思路,笔者认为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也可以实行简易程序。

  所谓的招标投标简易程序就是在遵守招标投标要件的基础下,尽量简化招标投标工作的环节,缩短招标投标的时间,降低招标投标的费用,达到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方便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目的。要实施招标投标简易程序,应该先做好以下几步:

  一是确定简易程序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此,要实施招标简易程序,必须先由有关部门界定招标投标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的范围和标准或是由地方政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范围之外,制定相应的简易程序管理范围。基本原则应是造价小、技术含量低的工程。

  二是制定具体实施程序的步骤。目前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环节是:发布招标信息(5天),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20天),投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决标等多个环节,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以上。

  (三)招标投标简易程序可在保持现有程序和节点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各节点的办理日期。同时,目前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法的程序较为烦琐,对于低造价、技术简单的工程,完全可以实行价格比较的评标办法,以降低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的经济成本。

  通过招标投标简易程序的建立,可以降低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经济成本。通过招标投标简易程序的实施,可以切实降低工程量较小、技术标准较低工程的招标费用,避免出现通过招标,总开支反而增加情况的出现,更好地体现招标投标的工作实质,达到市场充分竞争、优胜劣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招标投标简易程序的实施,也可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从中获得经济实惠,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更好地参与此项工作的开展。

  简易程序可以适应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招标投标工作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而不断动态发展的一项工作,强制招标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工程造价中的人工、机械台班和材料等的费用均有所变化,招标范围和办法也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分类,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办法,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招标投标简易程序的建立就是适应这种发展和变化需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招标投标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招标投标简易程序的实施,除了在经济方面使招标当事人能获得实惠外,还可以形成一种健康、良性的市场氛围,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达到选择理想承包单位,减低工程造价的作用。在这种市场氛围的引导下,市场主体会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规避招标等现象的出现。

  所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从降低工程造价和促使招标人积极看待招标工作的角度考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完善,适时推出招标投标简易程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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