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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办理招标注意事项
[日期:2008-07-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1.招标人自行编制《资格予审文件》,在此文件中应详细写明资格予审条件、资格予审办法以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办法。(包括如果资格予审合格单位超过7家时,如何确定7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其可采用评分法、评议法或其他办法)

  2.招标文件范本只提供投标须知和投标文件(格式)两部分。作为推荐文本,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重新编制。其他部分(目录已提供)由招标人自行准备。采用推荐文本的在招标文件填写处、修改处及增加处应采用下划线形式标明,以便招标办的备案审核。(请使用16k纸)

  注意:提供备案的招标文件(除图纸外)内容应当齐全。

  3.招标文件在发放时,应在封面注明发放时间,并于此时间同时向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在5日内将备案意见告知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应注意分别发放给各潜在投标人,以免透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另探勘现场招标人也应分别组织。

  4.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全部完成,否则要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5.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即开标日)不得少于20日。具体开标日期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应主动向招标办咨询(电话即可),以便确定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室。

  6.不管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抽取专家评委(经济类和技术类等)。抽取时间在开标前一天,招标人派人到招标办经办人处办理。

  7.开标会应在交易中心内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委不得参加,可通知评委半小时后直接参加评标。

  8.定标后,招标人应将书面报告所有资料(已备案除外)按目录(已提供)如实填写,提供给招标办(请使用16k纸)。招标办将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中最后两天作为中标公示日,交易中心将自动公示。如未发生异常情况或无投诉现象,招标人即可到招标办交纳规费并办理中标通知书。办理时间即作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9.中标通知书采用防伪纸张,由招标办统一印制,招标人不必自行制作,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招标人盖章后生效。报送招标办的由招标人在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10.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必须与中标人将书面合同签定完毕。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招标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应将合同(连同中标通知书)报送招标办备案,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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