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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待加强
[日期:2008-05-19]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谢清军   发表评论(0)打印



——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的实践和思考 

  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就要求政府监督机构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监督并重,这样才能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这里,笔者结合重庆市涪陵区的实践谈谈有关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的一些问题。

  完善诚信体系,把好市场准入关

  要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就要求政府监督部门从完善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入手,严格市场准入,努力营造公平正义、诚信和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把好招标形式确定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通常做法是编造邀请招标的理由,诸如编造抢险工程,以工程工期紧、任务重为托辞,以公开招标成本高为幌子,以及虚假联合建房等不实的理由,甚至通过贿赂政府监督部门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变为邀请招标,然后招标人将串通投标人提供的三四个挂靠企业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其结果可想而知。重庆市涪陵区对招标形式审批权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降低政府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效地防止了虚假邀请招标的发生。他们将招标形式审批权由原各专业监督部门更改为改革与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对确需更改招标形式的项目的审批权交由区长任组长的工程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委会。由于招标人虚假邀请招标的风险加大,某些招标人只好打消通过工程发包权“捞一把”的想法。同时,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的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争取更多的投标企业关注。实践证明,关注的投标企业越多,招标人越不敢有趋向性,这样的项目招标投标就越规范。

  其次是把好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首先应当把好从业资质关,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即时清除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建立与各地联网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诚信系统和建立由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的当地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鼓励招标人在监督机构建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涪陵区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也只有在进入了涪陵区的预选库后,才有可能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是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为了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故意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招标成功率,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投标企业预选库。所谓投标企业预选库,是在政府监督机构投标企业诚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行业自律,由经过政府各个监督机构综合会审后确定的资信良好、实力雄厚、在当地有从业经历或从业意向的企业组成的。投标企业预选库每年年审一次,库中企业投标时可免予资格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只能在预选库中确定投标企业。预选库的投标企业在项目公开招标中享受优先入围权。实践证明,建立投标企业预选库,是有效防止挂靠投标、串通投标、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的有益尝试,是投标企业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内在动力。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视对进入预选库的投标企业适时监控,广辟信息来源,防止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完善进出预选库制度,形成对“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行为的威慑力。

  第四是把好评标专家准入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把好评标专家的准入关。同时,建立评标专家诚信系统,对专家每次通知评标、培训到位情况,每次评标过程及结果予以登记,以“一标一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予以清除。

  优化监管设施,强化程序监督

  政府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法定招标程序后,应当明确监管重点,不断优化监管设施设备,强化重点环节程序监督。

  这首先要求坚持法定程序不走过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严格程序监督。一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二是监督招标人是否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投标和开标地点、将未经过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不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指定的同一地点开标。三是监督招标人是否干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否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四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未按照规定公示就擅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五是监督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情况备案。

  其次应坚持监管分离,支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监督机构要与有形建筑市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完善监管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宏观监控,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是要坚持严把资审关和评标关。政府监督机构应当重点监管操作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资格预审关和评标关。要预防和发现工程建设招投标各方通过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中“做手脚”。要积极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专家、学者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统一推广使用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四是创新监管手段,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政府监督机构应当率先成为高科技手段的开发者、使用者和推广者。要通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监视监听系统的应用,淘汰传统面对面的落后监控模式。要通过评标专家自动抽取语音通知自动考评系统和隔离评标现场门禁系统的应用,解决评标专家管理难的问题。要通过IC卡报名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应用,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效率。要通过现代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诚信系统建设的步伐,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档案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信息化利用率,构建政府监督机构信息化监管平台。

  跟踪合同履行,重视中标后续监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按照承诺的条款认真自觉地履行各方义务,是检验招投标成功的关键。政府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监督合同的签订和跟踪合同的履行,与各职能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现场监管,依法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监管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政府监督机构只有坚持同时做好标前的市场准入、标中的充满责任心的严格监管、标后的耐心跟踪管理与服务,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不走过场,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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