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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9-04-0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具体安排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9]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816号)要求和工作计划,现就部分省市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掌握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工作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开展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完成“十一五”创建任务,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

  二、检查时间

  2009年4月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听取创建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材料 查阅反映城市执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组织管理部分的工作情况材料;查阅城市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的数量、清单材料;查阅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材料;查阅反映城市在开展无障碍建设过程中的特色和创新材料等。

  (三)实地检查 根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检查用表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要求,检查无障碍新建和改造数量及质量。

  (四)检查主要内容 省、直辖市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为:

  1、检查城市道路2条(新建、改造各1条,缘石坡道、盲道及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一并检查)。

  2、检查政府办公建筑、医院、广场、公园、商场、宾馆、邮局、电信、银行、学校、室外公共厕所、文化纪念建筑、体育场馆各1个。

  3、检查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无障碍建设情况。

  4、检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人福利设施各1个。

  5、检查2个居住小区(新建、改建各1个);检查两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

  6、检查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情况。

  四、检查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江苏省(苏州市、扬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张家界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重庆市、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

  五、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总局和全国无障碍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共分6个小组(具体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要组织协调好受检城市政府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七、联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卫 明 010-5893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王 辉 010-5812325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部

  庞 涛 010-581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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