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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9-1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建办城函[2008]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我部将于近期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6年10月底之前原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

  1、园林绿化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情况。

  2、近三年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实施情况以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3、近三年来的城市园林绿化情况(包括政府资金投入,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法制、科研建设等)。

  4、近三年来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有无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以及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复查方式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对本地区所有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检查,并在2009年2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国家园林城市进行抽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检查组,对重点城市进行检查。

  四、复查结果

  2009年5月底以前完成复查工作,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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