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园真正姓“公”(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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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园真正姓“公”(评论)
日期:2008-04-2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我要评论()



  公园,是一个别致而美好的地方。一提起她,我们浑身似乎顿时舒展放松,立即会联想到古色古香的亭台楼阁、婆娑的垂柳、清清的湖水和水里自由自在游动的鱼,还有石桌对弈的老大爷,翩翩舞动的木兰扇,悠闲散步、窃窃私语的恋人以及碰碰车里童年的欢笑……对奔波忙碌的城里人来说,这些鸟语花香的画面更承载着他们对减压、休憩和享受愉悦时光的精神追求。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演变,公园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具有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闲娱乐等很多功能。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园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如今,公园多起来了,面积扩展了,环境改善了,健身器材增加了,许多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园成为现代都市人的好去处。

    近年来,一些有碍观瞻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公园内堂而皇之地建起了别墅、高尔夫球练习场、星级宾馆,甚至桑拿、洗浴等娱乐场所,商业占用公园用地在各地普遍存在。于是,市民纷纷发出感叹:公园的商业味越来越浓了!对此,园林管理部门往往以经费紧张、财政拨款少、免费开放造成运营困难等理由做挡箭牌,总想以这些看似委屈、无奈的解释,赢得理解和宽容。

    然而,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属于广大市民,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建设和维护,而决非园林管理部门的私有财产。挤占公园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公园管理部门及开发商凭借公园得天独厚的环境,双双赚了个盆满钵盈,牺牲的却是公共利益;公园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被建筑挤满,这种功能就会大大削弱;公园公共用地萎缩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对有关领导“攻关”,如此必然为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改进公园环境,为的是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公园管理部门不可置公共利益于不顾,为一个“利”字铤而走险。 

    对此,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保护公园绿地不受侵犯,让公园真正姓“公”,还公园一个本来的面目,使公园事业得到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应建立健全相关专门法规。目前,我国对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依据《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没有专门立法。我国应完善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对挤占公园的行为出台较为详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行政执法部门对挤占公园行为处罚起来,才能做到理直气壮、有法可依,否则,就会给相关部门和开发商留有见缝插针的机会。

    从园林管理部门自身来说,创收要取之有道。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更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公园要开源节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多渠道进行经济创收,比如说,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把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逐步推向市场。有关管理部门要站在维护公众合法利益的高度,甘于清贫,力拒欲挤占公园的投资方抛来的“绣球”,从源头上防止公园私占的行为,驱除公园里不该有的商业味,把公园绿地真正还给公众。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加强监管和经费投入。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侵占公园行为,对已经违法侵占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和拆除,而不能和开发商沆瀣一气,违规侵占公园。另一方面,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其正常维护和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加快公园事业发展的步伐。

     《人民日报》 (2008-04-22 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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