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印发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2020-02-24 09:56:02         来源:中国杭州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本体及两岸建设项目的管控,规范涉及大运河遗产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行为,根据《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7-2030)》等相关规定,我局(委)制定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实施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

实施办法

  为保护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本体及两岸建设项目的管控,规范涉及大运河遗产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浙江段保护规划》)和《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范围

  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富义仓、桥西历史街区等11个点段)的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环境控制区范围内的修缮维护、建设项目。

  遗产区、缓冲区以及环境控制区范围遵从《保护规划》相关规定。

  第二条  工作职责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修缮、涉建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运河综保中心”)受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委托,依据《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开展遗产影响评价具体工作。

  第三条  遗产影响评价说明

  本办法所称“遗产影响评价”,是指依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基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对大运河遗产可能产生的影响,明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要求及须采取的遗产保护措施等评价意见。

  本办法所称“遗产影响评估报告”,是指对于遗产影响关系复杂或重大的项目,委托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基于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运河遗产的保护规划,独立、客观、专业地对建设项目与大运河遗产的影响做出分析评估,得出结论并提出遗产保护建议的报告文件。

  第四条  遗产影响评价项目分类

  根据影响大运河遗产的程度、项目位置不同,遗产影响评价项目分为四类:

  Ⅰ类项目:遗产区内需要提供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

  拟在大运河遗产区内建设的防洪排涝、航道、大型港口(码头)、小型码头(处于一类遗产河道范围内)、跨河桥梁和穿河隧道、环境整治、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处于历史城镇段、遗产点遗产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整体)以及《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Ⅱ类项目:遗产区内不需要提供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

  拟在大运河遗产区内建设的景观维护、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历史城镇段、遗产点遗产区范围内的除外)、小型码头(处于一类遗产河道的除外)、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局部)、民居修缮以及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项目。

  Ⅲ类项目: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内需要提供遗产影响评估报告的项目

  在大运河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根据《保护规划》要求,需进行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估的拟建项目。

  Ⅳ类项目:咨询类项目

  在用地选址、规划、立项、正式实施等建设过程中咨询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遗产影响评价申报

  (一)Ⅰ类项目和Ⅲ类项目申报资料如下: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名称、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及电子稿,须包含项目与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以及《浙江段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位置关系图;

  3、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遗产影响评估报告及电子稿;

  4、由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意见。

  (二)Ⅱ类项目申报资料如下: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名称、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及电子稿,须包含项目与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以及《浙江段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位置关系图;

  3、由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意见。

  (三)Ⅳ类项目提供资料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建项目的建设地点、用途、规模及简要情况介绍;

  2、项目与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和环境控制区以及《浙江段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位置关系图;

  3、建设单位可提供的涉及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遗产影响评价实施

  以保护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延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根本目标,运河综保中心按照《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分类分段分级分要素的保护原则和要求对建设项目组织进行遗产影响评价,并出具遗产影响评价意见。

  完成遗产影响评价意见后,市运河综保中心应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审核,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遗产影响评价论证

  市运河综保中心应建立“大运河遗产影响评价专家库”。参加项目咨询论证的专家应熟悉大运河遗产保护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遗产保护理论知识和经验。

  对大运河遗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运河综保中心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是遗产影响评价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遗产影响评价咨询服务

  运河综保中心在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依据《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明确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咨询意见。

  第九条  施工备案及监管

  遗产影响评价认为应当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保护条例》规定编制,并在开工十日前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备案。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认为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遗产安全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施工保护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市运河综保委)对项目施工过程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或造成运河遗产破坏的,按《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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