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2017)产生的语境与概念解读

2018-12-17 09:17:31         来源:中国园林     浏览次数:

  2011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景观委员会(ICOMOS-IFLA ISCCL)发起了“全球乡村景观倡议”(World Rural Landscape Initiative,WRLI),目标是为乡村地区的文化遗产问题建立全面而系统的方法指引。最终,《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17年10月获得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IFLA)批准,2017年12月在德里举行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大会上通过并采纳。《准则》是《威尼斯宪章》(ICOMOS 196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奈良真实性文件》(ICOMOS 1994)以及《巴拉宪章》(ICOMOS 2013)等一系列文化遗产国际文件的重要补充。《准则》产生的语境代表了国际遗产概念的变迁和转向,《准则》不仅能够扩展和整合乡村景观遗产及相关研究方向,更与历史进程中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了关于定义景观遗产的参照基准。

  《准则》英文原文中的定义与要旨在研讨阶段经过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景观遗产专家委员们字斟句酌的推敲,综合考虑了全球各地区乡村景观的状况以及从古至今乡村对人类的意义。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乡村景观存在极为关键的内在价值,能够从内而外的将人和社区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成为持续地、活态地,且社会文化融合度极高的乡村景观。这种内在价值往往具有生产性和系统性,无论是农耕、畜牧、林业还是渔猎,人们谨慎地对自然资源进行选择和利用的过程中,总是追求着系统运行的平衡与可持续;为保证长久的驱动力,尤为重视知识技术的积累以及乡村文化的发展。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城市化等不可控的力量可能对原有系统造成侵袭和威胁,我们发现,那些历经千百年却仍然生机勃勃的乡村,需要通过自身不断的调整变化来克服一切困难,只为了一个根本的目的:生存并发展下去。这是人类最朴素也最真实的精神追求,基于这样的理解,虽然我们看到全球范围内的乡村作为文化景观所呈现的差异性,但乡村更是广泛存在而且平等的。关注普遍、日常的乡村景观遗产这一价值观念的转向,承载着重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公平发展与民主思想的内涵。

  近20年来,景观方法(Landscape Approach)已经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与人居环境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方法论,代表着东西方思想与价值观的交汇,促使国际同仁对基于以往遗产保护理论及方法所形成的管理准则和实践结果进行反思。保护乡村景观,推广乡村景观的遗产价值,对全球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全球化与城市化以及工业化影响下的生态与人居环境问题有着长远的意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强调,景观是人类价值的栖息地(Landscape as Human Values),人类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与行动不仅影响着景观的结果更从本质上决定着自身的发展。乡村景观遗产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资源,也是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明间对话的载体,更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要促进其在和平与团结上的作用,必须迈向一种整体性的路径,通过景观方法追求文化与自然的融合,遗产地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融合。因此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方法对其他遗产类型来说也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

  《准则》是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理论方法上的支撑,使世界遗产文化景观-“有机演进的文化景观”类别的保护方法得到更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也成为日后世界遗产地管理和遴选期间进行科学鉴定、描述、比较和评估的关键依据。与所有追求普适性的国际文件一样,《准则》条文不是绝对的,也无法涵盖世界所有地方的所有问题和具体情况,未来应该与遗产概念和方法的持续演变联系起来,不断审查、修订、增补和更新。

  (意)莱奥内拉·斯卡佐西,米兰理工大学建筑与建成环境工程学院教授

  王溪,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博士候选人

  李璟昱,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编辑:liqing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