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2017-05-03 08:35:07         来源:郑州市政府     浏览次数: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条例》对湿地的定义进行了扩容,增加了“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首次将人工湿地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指出,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面积6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宽度10米以上、长度1万米以上的河流湿地,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等。

  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

  《条例》明确,市级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应当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进入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禁止在市级重要湿地的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或者缓冲区进行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经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湿地占用监管方面,《条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明确,修改为:“因水利、能源、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焚烧湿地植被最高罚万元

  《条例》还明确“在市级重要湿地实验区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捡拾鸟卵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lu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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