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不得安排培训中心

2015-12-01 08:32: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不得安排培训中心、邮件损毁邮政企业须在七日内赔偿、工商行政部门收费罚没严禁与部门利益挂钩……进入12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不得安排培训中心

  由住建部制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今起实施,《办法》规定,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缆车、宾馆、疗养院、大型游乐设施等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办法》明确,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根据《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提出,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以及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 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编辑:w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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