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行PPP模式新规(图)

2015-05-07 09:28: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

  当前,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要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可以将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组合开发,也可以拓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而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对于维持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日前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水污染防治要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那么,在当前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的大环境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如何联姻?财政部、环保部近期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

  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意见》是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项财政政策,对于促进多元融资,努力破解制约社会资本投入的瓶颈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赵华林说。

  在环境保护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主要是以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般采用BOT、TOT等模式。记者注意到,两部委印发的《意见》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拓展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等城市污水、垃圾处置外的项目。该《意见》同时提出,将逐步实现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

  赵华林介绍,《意见》坚持存量为主,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便于盘活存量资产和分步实施。

  按照《意见》,鼓励结合项目自然条件和技术特点,创新融资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改进项目运营管理的有效途径,构建社会资本全程参与、全面责任、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化PPP模式。同时,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

  组合开发提升吸引力

  水污染防治项目具有公益性,收益率比较低,回收周期较长,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回报。

  “《意见》中明确,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是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前提。”赵华林说,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边界和回报机制予以明确,便于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

  那么,如何建立社会资本稳定投资回报机制?《意见》提出,在因地制宜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项目特点,鼓励捆绑、资源组合开发等盈利模式创新。

  根据《意见》,可积极发掘水污染防治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编辑:zha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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