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公园制度和管理体系简介

2014-03-21 16:05:06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大型综合性联合企业迅速发展、城市化更加迅猛,这些,都对社会和经济结构产生巨大影响,同时,在东京等大城市,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

  为了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优美的自然风景区,以利于日本国民的健康、修养和文化素养的提高,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文化财产保护法》为代表的16项国家法律,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1.日本国家公园制度概述

  日本的国家公园是指那些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并且自然风光秀丽、生态系统完整、有命名价值的国家风景及著名的生态系统(Nature Conservation Bureau, The Environment Agency 1995,第12页)。

  国家公园原则上应有超过20平方公里的核心景区,核心景区保持着原始景观;除此之外,还需要有若干生态系统未因人类开发和占有而发生显著变化、动植物种类及地质地形地貌具有特殊科学教育娱乐等功能的区域(风景区规划规范编制组,1995,第49页)。

  日本的国家公园由国家环境厅厅长主管,自然保护委员会协管。截至1995年,日本拥有国家公园28个,总面积2.0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面积的5.4%。

  日本的自然公园系统由国家公园、准国家公园和都道府县自然公园组成,对它们的管理由国家环境厅与都道府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进行:在11个国家公园和野生物种办公室下现有55个公园管理站;准国家公园和都道府县自然公园由有关的市政府和都道府县政府管理。

  日本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法规由国家环境厅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准国家公园适用的法规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由国家环境厅指导都道府县政府制定。

  按照日本《自然公园法》的规定,《自然公园法》的执行由国家公园管理人(园长)及公园的其他员工、地方政府官员会同公园的各类土地所有者合作完成(Nature Conservation Bureau, The Environment Agency 1995,第15~22页)。

  2.保护性政策

  日本所有的国家公园都依照《自然公园法》进行规划管理,由于目前日本的国家公园内的土地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私人所有(现有24%的国家公园面积为私人所有)和多种经济活动――农业、林业、旅游业及娱乐产业,因而,日本有针对性地按照生态系统完整和风光秀丽等级、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程度、旅游游客使用的重要性等指标将所有国家公园的土地划分为几种类型区域,即:特别区、海洋公园区和普通区。特别区又分为,特殊保护区、I级特别区、II级特别区、III级特别区。

  在为游客服务方面,所有的设施都为游客进入国家公园以及在国家公园内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食宿条件。为了在有限的区域内集中公园的食宿设施,国家公园的规划包括对专营的“食宿点”的安排,还包括交通系统、小旅馆、露营、观景点和其他种种户外活动的设施安排。

  具体地,在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系统的自然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园内限制人类活动

  为了保持日本国家公园著名的生态系统和秀丽的风光,在国家公园内控制各类人类活动。除非得到国家环境厅厅长的批准并领取了执照,许多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都禁止在国家公园内进行。1974年日本国家环境厅自然保护局对在国家公园的四种区域内从事开发活动课以罚款给出了详细规定。

  (2)美化园内环境活动

  为了促进和鼓励在国家公园游客集中的区域的美化和清洁,组织起由地方政府、特许承租人、科学家、当地群众等组成的志愿队伍,从事国家公园美化项目活动。这类志愿队伍约有40支,其所需经费的1/4由国家环境厅资助,1/4来源于地方县政府,1/4来源于上一级市政府,1/4来源于地方企业。

  (3)收购园内的私人土地

  日本的国家公园严格控制对环境或资源产生有害影响的人类活动,为此,那些不需经国家环境厅特别批准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以保证其遵守控制约定。补偿并且强化管理著名的生态系统的方式之一便是收购国家公园内的私人所有土地。收购政策始于1972年,收购的对象集中于那些重点保护区域,比如:特殊保护区、Ⅰ级特别区。1991年以后,扩展到Ⅱ级和Ⅲ级特别区。收购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公共债券来实现的,债券的偿还由中央政府承担。截至1995年3月,发行此类债券共计123.4亿日元,收购国家公园内土地6507公顷。

  3.旅游服务政策

  近年来,国家公园的游客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1993年达到3.9亿人次。在国家公园的游客服务和设施供给方面,日本的管理体制和方法是:

  第一,为了促进对国家公园的充分利用,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园的使用规划提供服务设施;

  第二,公共设施的提供。为了以合理的方式保护国家公园、让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地休闲游览,鼓励提供贴近自然的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由国家环境厅和在环境厅帮助下的地方共同提供,经费比例为1:2或1:3。公共设施的政策和公共设施的类型是:国家公园必须具备最优美的自然环境、风景点、自然小路、露营点、游客中心、卫生间和其他服务设施,以使人民共享自然。

  第三,特许承租人提供的设施。按照日本《自然公园法》,个人在取得国家环境厅国家公园的经营执照后,可以经营酒店、旅馆、滑雪场和其他食宿设施。执照的发放严格按照每个国家公园的游客接待计划、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管理资格进行。发照计划由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数量决定。在许多国家公园内,也向市政府发放经营执照。

  第四,国家度假村(National Vacation Village)。在国家公园内,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建立以娱乐为目的的国家度假村。度假村的特点是,住宿设施有益于健康、简洁、不昂贵,并且与户外的其他设施浑然成为一体。1961年日本在国家公园内建成第一个度假村,现有的34个度假村经营良好。

  度假村中的部分公共设施,如:景点、小路、露营点等是非盈利的,它们由国家环境厅和相关的公共团体管理;国家度假村中的盈利性设施,如:酒店、旅馆、滑雪缆车等由国家度假村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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