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纪文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

  3 环境法姓什么?

  环境法姓“法”,环境法的发展要体现自己独立性的一面,即环境法的“环境”只是限定词,根子上要体现自己姓“法”的属性;环境法学者本质上须是有环境知识的“法”人。

  环境法应当姓“法”

  在环境法研究中,很多著作把环境法与环境伦理、环境道德、环境经济、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医学等学科的知识汇编研究,把这些学科的方法并列使用,表面看起来论证很充分,实际上因为缺乏学科语言和方法的转化,逻辑链条不衔接,导致推论结果不成立。

  姓“法”意味着,其一,须把环境法和环境法研究分别纳入法和法学的框架之下进行,即入“法”,坚持运用法律的思维、语言和方法解决环境法律问题,运用法学的思维、语言和方法解决环境法学问题;多与主流法沟通,运用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和法学方法,少关起门来自娱自乐,过分强调自己的独特性。

  其二,须超越“呼吁主义”,摈弃“忽悠主义”,强调环境法的实在性、实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环境法的实在性是指环境法律规则的创设须注重用现实的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环境法的实效性是指环境法律规则的创设须注重实际效果。

  从目前的环境法律实践来看,环境立法中仍有大量的“软法”条款存在,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准则性差,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成为真正的环境法律规范。环境立法今后应突出它的准则性和实效性,使其真正发挥爪和牙的作用。

  其三,无论是环境立法还是环境法研究,要充分重视环境法律权利(力)义务,权利(力)义务的运行以及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换言之,环境立法及其研究应该围绕法律关系做足文章。确保环境法姓“法”,要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而不应把道德权利、道德义务、道德机制和道德责任直接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充其量只是支持和解释环境法律权利义务、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工具。

  其四,环境法学者应少纠缠一些虚无缥缈的所谓法学问题,少玩文字和逻辑游戏,如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什么关系、主客一体化法等。现行的主客二分法法律架构能够解决绝大多数现实问题,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应当在坚持的前提下完善。环境法学界的一批学者热衷于推倒重来的研究,很难得到主流法学界认可。

  环境法姓“社”,还姓“中”

  环境法是公益性与阶级性、全球性与本土性的统一。中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研究应当在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的大框架下进行,除了考虑环境法的公益性进行国外借鉴和学习外,更要考虑中国的利益和需求。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在现行体制下多做建设性工作。一些学者言必谈国外,在不进行背景考察与实效研究的情况下,大量运用国外的术语、概念和方法,甚至进行夸张的宣传,这是环境法研究幼稚的表现。国外许多的环境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很好地实施,是因为它与本国的制度和国情是相适应的,如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与美国两党制下的监督文化相适应。

  为体现社会监督作用,借鉴民主国家相关经验,《环境保护法》修改稿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求起诉主体是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符合中国环境立法姓“社”和姓“中”的要求。总而言之,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须坚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借鉴和移植国外体制、制度和机制时应多进行背景考察、实效分析等可行性分析。

  此外,对于地方环境立法,还应具有特色化和差异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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