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费”收取三十余年被取消

2013-07-11 10:25:29         来源:园林网     浏览次数:

  记者今日从国家林业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通知,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林业部门的调整包括:取消绿化费、林地补偿费,免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在我国,绿化费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982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单位,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1989年,财政部、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颁布《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绿化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以以自愿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缴纳绿化费数额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此后,一些地方纷纷制定义务植树条例,且绿化费征收标准不一,如郑州每人每年25元,沈阳每人每年20元,合肥15元,重庆、广州、杭州等10元,因此绿化费在现实中也被戏称为“人头费”,甚至出现过从工资中被“悄悄扣除”绿化费的报道,近年来多次引发舆论讨伐,质疑政府注重“罚款经济”、有“创收”的嫌疑。因此有评论认为,此次取消绿化费,是政府职能转变取得进展的一个明证。

  此外,林地补偿费原来依照各省规定收取,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由国家林业局收取。此次调整后,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在调整前,根据1992年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按规定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接受相关处罚外,还应补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编辑:xiao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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