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之路

2013-04-28 09:34:55         来源:观点地产网     浏览次数: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小产权房屋的出现具有典型的法律范畴不能强力约束现实要求的时代特色。一方面是政府不断发出警告,禁止小产权房在城乡之间交易,另一面由于乡村城市化的发展,却使小产权房在不断地涌出。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的出现,与近三年房价的疯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根本上的原因还是与我们当前实施的两元土地制度所造成的。

  由于我国城市和农村分别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土地政策。在国有土地市场实行的是政府垄断的供应方式,而农村土地的流转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正常的渠道。其结果是很多的农村土地通过非正常的市场机制来流转,造成了土地价格的扭曲,也损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适应的。

  土地无法通过交易而自由流动,也就无法实现土地在市场中的真实价值。本来当农田改为城市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的时候,应当是农村土地升值的机会。但是地方政府却以集体土地不得交易的歧视性理由,用很低的价格将农村土地收购过去,然后通过所谓的土地性质的置换,再以国有土地的名义高价出售,其间的差价就被地方政府垄断和占有了。

  长此下去,现行的这种两元化的非市场土地制度不但会威胁到的三农问题的解决,同时还会扭曲城市和非农业部门的健康发展。可以说没有土地制度的市场化,中国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配置资源的最优方式,而土地作为最主要的资源要素,现有制度的交易模式大大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总是陷入三农问题的困境中难以自拔的原因之所在。

  其实城市发展与土地有限性的矛盾在各国的城市化过程中都会遇到。比如,日本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日本土地65%为私人所有,35%为公地,而且国家所有的土地多为不能用于农业、工业或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因此,解决公用事业建设的用地问题,必然要通过征用私有土地解决。日本土地征用制度特点是:第一,日本为公共事业需要而征用土地时,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批,同时必须在《土地征用法》的框架内严格把握,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第二,征用土地的价格是土地的经济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三,除了支付土地的市场价格外,还必须对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日本相比,美国的土地利用范围受土地资源不足的约束很小。但是美国一些州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例》仍然对农业土地的征用进行了严格限制,比如规定只有符合农业土地利用政策的较小地块,方可进行交易,防止以土地的非农用途因零碎分割而失去控制。

  美国一向认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一旦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某种范围内受到限制时,被限制人就能从税收等许多方面享受着优惠,以至达到补偿的目的。

  美国作为土地资源较充足的国家,仍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农地向非农地转化,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其保护农地的“发展权置换办法”也对我们保护18亿亩耕地有借鉴意义。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也到了关键时期,如何推动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置换成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原则上说,我们城市化的目的既应当是全体国民福利的普遍改善,也应当是农业耕地的扩大和改良,因为城市化过程中资源的集中利用应当有更高的效率,现在这种城市化发展以牺牲农耕土地为代价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同时城市化还应当带动农业有更大的发展,农民收入应当会因此迅速增长。只有这样,城市化速度也才能反过来会大大加快,相应地,城乡收入差距将会在农民收入增长过程中逐步地缩小。这种理想的城市化进程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这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是难以估量的。
 

编辑:山水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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