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庭审第二天 辩护人称程序违法

2012-05-11 09:20:16         来源:春城晚报     浏览次数:


  昨日上午9点30分,“绿大地案”继续开庭审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只有蒋凯西和赵海艳二人对欺诈发行股票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有从轻情节,而对于其他的指控,二人均不认可,其余3名被告及绿大地公司对所有指控均不认罪。被告庞明星在质证阶段表示“何学葵的供述里好多都是诬陷,我要和她对质。”

  审理持续了一整天,控辩双方辩论十分激烈,由于指控罪名多达4项,有的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时间长达半小时有余。公诉人认为该案社会性质影响恶劣,被告主观恶性较大,应数罪并罚,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此案不适用数罪并罚。案情复杂,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将在合议之后再做判决。

  罪名1 欺诈发行股票罪

  公诉机关: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达到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利用购买多块荒山土地及利用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虚增资产累计达七千万余元,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公司的数家“壳公司”(关联公司)虚增营业收入2.9亿余元。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在深圳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这些虚假内容,绿大地公司以及何学葵等5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公诉方没有分清楚共同犯罪还是非共同犯罪,指控模棱两可。公司没有欺诈发行股票的故意,不构成该罪。

  何学葵:我不知道招股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我虽然是公司高管,但财务、销售等方面都有专门人员管理。我一直认为公司是具备上市条件的。

  何学葵辩护人:此次审理程序上有明显的瑕疵,而即便排除虚增的部分,绿大地公司也具备上市的条件,不能说因为公司造假了,就必然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推论误导了法庭,更误导了社会公众。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鉴定人资质、计算方法、程序等也不合法。

  蒋凯西:说我们“共谋策划”,这是没有的,我仅仅是签字,没有证据证明我造了虚假的合同,我是挂名财务总监,很多财务上的事情我自己都不清楚。

  蒋凯西辩护人:除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其他的指控罪名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凯西在公司也只围绕股票发行而参与商议,在年终财务报表上签了字,没有参与虚增资产合同的造假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签了字就要他承担法律责任。而就算是欺诈发行股票罪,蒋凯西在其中的作用不大,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也应该对其从轻处理。另外,社会、中介、监管部门的影响,对本案的发生都有一定影响,不能全部将责任推在被告身上。

  庞明星:我并不是“绿大地”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高层主管,我只是按照约定提供会计咨询服务,没有参与公司上市事宜,只是形成会计报表以后,我才知道公司买了一些土地。

  赵海丽:我只是普通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做事。

  赵海艳及辩护人:承认参与欺诈发行股票,但有多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要求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罪名2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公诉方:2007年至2009年,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共同策划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并将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各年度报告中,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该罪。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司法会计报告存在鉴定人没有资质、计算方法错误、超范围鉴定等6大错误,公司不构成该罪。

  何学葵辩护人:这些披露并未造成股东和相关股民的重大损失,依法达不到该罪的标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蒋凯西:2008年到2010年,我一直在北京,公司的一切行为我都不知情,和我无关。每次都是公司的年报做好,审核过之后,绿大地公司才通知董事们回公司签字,具体年报是如何出炉的,我并不清楚。我不构成该罪。

  庞明星:我只是财务顾问,披露信息这一块与我无关,我不构成该罪。

  赵海丽及赵海艳辩护人: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鉴定人资质等存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错误;没有证据证明信息的披露给股东和股民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同时,赵海艳既不是披露信息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不是其职责范围。

  罪名3 伪造金融票证罪

  公诉方: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安排下,由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交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就算有此行为,也是为了达到上市目的,而非为了扰乱金融秩序,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何学葵:我听那些证言,就觉得全身发冷,只能感叹人言可畏,我没有安排过赵海丽伪造票据,74份金融票证我也从来没有见过。

  何学葵辩护人:公诉方的证据不足,只有票据的复印件,且不是完整的三联单。

  蒋凯西、庞明星:我们没有安排指使过赵海丽去伪造这些票据。

  赵海丽:我只是普通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做事。我没有伪造过这些票据。

  罪名4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公诉方: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绿大地公司期间,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伪造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绿大地公司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销毁行为和公司有关,何学葵的行为不等同于就是公司行为。

  何学葵及辩护人:主观上没有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档案的故意,销毁的凭证都是虚假的,这些虚假的东西怎么能算是“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呢?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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