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景区天体森林浴在争议中试水

2012-04-24 08:52:01    作者:黄宙辉 曾璇     来源:羊城晚报     浏览次数:


  女游客饮了“头啖汤”

  为何要在景区内推出这类“天体森林浴”项目?韩先生说起了缘由。今年2月,景区内的木姜花开,韩先生遇到了一位前来赏花的女游客。谈到木姜花香气对人体的好处,如果裸体则吸收效果更佳。该女游客就问:“那我可以尝试一下吗?”韩先生称要事先准备,还请求这个女游客,届时能否拍照帮景区宣传。该女游客倒不排斥,称可以帮这个忙,但照片上就不能露太多。到2月19日,该女游客应约前来,饮了“天体森林浴”的头啖汤,前后一共体验了20多分钟,并配合拍了照片。

  第二天,该景区推出天体森林浴的消息经当地媒体报道,围观者甚众。对于这种新出现的天体项目,有人觉得很新鲜,但更多人认为是景区的炒作、宣传的噱头。

  旅游爱好者郑先生质疑,景区方说要10个人以上才能体验,但在现实中要凑齐10个有这个意愿的人并不容易啊。而按目前该景区门票优惠价,每人须花45元,十个人才450元,就为了这区区数百元,景区又要出动人手封闭,又要清场,在经济上也不划算,“估计是炒作的成分居多”。

  这到底是不是炒作的噱头?羊城晚报记者向韩先生表明身份,想采访首位体验了“天体森林浴”的女游客或其他游客。而韩先生则称现在联系不到他们,“因为每批游客体验完天体森林浴后,景区都会把游客的所有资料删掉,这也是游客要求的,大家都不想别人知道自己曾经去体验过”。

  律师观点:

  这属于违法行为


  在当时媒体报道中,有律师王先生认为,国家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禁止“裸泳”,南丹山搞裸体森林浴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那么,旅游景区举办“天体浴”或者“天体森林浴”算不算不违法?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悦周表示,关键是看旅游景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共场所指的是社会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合。而旅游景区就是专门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玩的区域场所,毫无疑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条“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样看来,“天体浴”和“天体森林浴”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当然,如果属于地方传统习俗或者民族习惯,也是可以理解和尊重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否一定会被行政拘留呢?不一定,因为要看影响程度,情节恶劣的,影响坏的,才会被行政处罚,一般的,就不会了。

  天体项目是否需要报批?叶悦周表示,这个没有先例,而公安机关和旅游主管部门都不会批。其实,关键是跟人们长期的观念习俗有冲突。

  主管部门:

  不提倡但会引导


  4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文体旅游局旅游科科长傅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该景区开设天体森林浴,她认为,该项目属于市场经营、景区内部行为,是一种营销手段,只要它不是违法的都可以,并没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者备案。目前,该旅游项目没有报批或者备案。由于天体森林浴在国内还是具有争议性的事物,作为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三水区文体旅游局的态度是“不提倡”、“不主动要求报批或备案”,但会作适当引导,以免走入歧路。

  市民看法:

  担心被偷拍


  来自广州的旅游爱好者金先生表示,对于天体森林浴,以前没试过,但觉得挺新鲜的。如果山里的空气很好,环境舒服,也有条件来进行天体森林浴的话,他觉得可以接受。他倒是担心被人围观,所以不会跟陌生人一起进行天体森林浴,而跟朋友们倒无所谓。

  在市民张小姐表示,她是“决然不能接受的”。她认为,首先是没有安全感,如果一不小心被偷拍了怎么办?万一在体验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发生什么意外,需要急救的话,在一丝不挂的情况下,肯定会手忙脚乱、非常尴尬。她认为,该景区的“天体森林浴”就是一种炒作,吸引游人的眼球而已。

  链接

  国内外的“天体浴”


  在荷兰、法国、希腊以及美国夏威夷、迈阿密等地,“天体浴”被认为是一种回归自然和享受健康的方式。在国内,2000年,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名山岛开设了国内第一家裸体浴场,2003年停业;2002年4月,四川洪雅县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玉屏山度假村推出了“森林裸体浴场”,2003年春天,裸体浴场关闭,2009年更名“玉水谷”重开后又逐渐淡出旅游者视野;2004年,浙江临安浙西天滩风景区策划开设裸体浴场,但在讨论阶段就已夭折。在今年4月初,深圳也传出“南澳将建立中国首个海滨天体浴场”的消息,不过最后被证实是则假新闻。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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