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云: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

2011-12-29 15:54:16         来源:汕头日报     浏览次数:

  问:条例对城市绿化管理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设定了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树木迁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由于这两个法规对相关许可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规定不够具体,为此,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行政许可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严格限制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条件,要求将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程序与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细化了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条件、期限和程序,并要求将批准占用绿地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占用期限和范围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对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条件、期限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将迁移、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通过规范审批权限,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区扩权的需要。

  问:条例是如何鼓励公民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的?

  答:绿化是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的活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对鼓励公民参与绿化建设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要求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的义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对参与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条例规定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问:条例设定了哪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

  答: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针对绿化成果存在“破坏容易恢复难”的情况,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在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城市绿化管理中当事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规定比较严厉可行的处罚措施。二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细化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四是按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促进监管职责的落实。法律责任的细化,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有效实施。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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