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政策更应让利于民

2011-12-12 09:17:42         来源:腾讯     浏览次数:

  引言

  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府许诺,今年要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廉租住房,“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3500万套。两会代表欢呼雀跃,报以热烈的掌声,各大媒体也纷纷报道,表示支持。笔者一方面高兴,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它表明,政府已经明确意识到,提供保障性廉租房是政府职责,把它列入了政府的目标和任务之中。这是房地产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另一方面,从现有事态的发展来看,此事也不无令人担忧。

  担忧之一是,政府通过垄断保障性廉租住房市场,进一步扩张自己控制社会经济生活的实力。

  担忧之二是,政府提供保障性廉租住房的目标能否实现,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观察的问题。

  担忧之三是,通过城中村改造来解决保障性住房,其结果是与民争利。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政府到底应当怎样提供公共保障服务,或者说,到底应当怎样来观察和看待政府行为?

  判断政府行为的标准

  中国各级政府的门口都挂着“某某人民政府”的大牌子,也写有“为人民服务”,“立党公,执政为民”的大标语,然而,仅凭这些标语、口号是无法判断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因为它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不是一个可以执行和检验的行为标准。我们的政府官员哪一个不说他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事实如何?远的不说,最近被审查的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其同伙、那个与本人同名的总工程师张曙光,他们到底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他们自己及一小撮人服务,难道还不清楚吗?他们身体力行的是,立党为私,执政为利。

  其实,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界限和标准是,政府是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如果是与民争利,那就是刘志军一伙,与强盗、黑帮无异,他们不仅是与民争利,而且从老百姓口袋中抢钱,哪有让利之说;如果是让利于民,还权于民,那就是真正的人民政府为人民。这里没有什么既不争利又不让利的中间地带。据此而论,政府除了合理的税收和恰当的转移支付,不能采用其他手段参与收入的再分配。

  之所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能成为判断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准,原因就在于,与民争利是无限的,而让利于民是有限的。政府要与民争利,就会无限扩张,“狮子大张口”,手伸得很长,无法约束,无法制止,官员也会贪得无厌,欲壑难填,腐败成性,前赴后继,以至搞得民不聊生,政府垮台。这在历史上不乏其例。而让利于民则是有限度的,不可能让到政府一无所有,官员无以生存。相反,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政府要生存,要提供公共服务,就要掌握一定的财力,它的规模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限,且有一个合理标准,经济学上有最优税率一说。足见这是有根据的。

  如果此说成立,那么,判断政府行为的一个具体标准就是,政府的税收和收入要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或者相对等。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收入远大于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的很大一部分收入的支出没有用在提供公共服务上,而是用在了其他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变成少数既得利益者的财富,至于挥霍浪费,诸如“三公”消费之类,就不用讲了,单是政府吃喝一项,一年就达6000多亿,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很多方面仍然缺乏,比如,在产权保护方面,至今仍然没有一套严格执行的制度规则,很多仍以官员讲话为准,说变就变,产权仍然不是一个制度变量,而是一个政策变量,甚至政府官员直接侵犯私人产权,发生强征、强拆、强建之类的事情。

  不仅如此。政府占有的资源和收入已经不少,但是,政府仍然认为自己的收入不足。目前,税收占GDP的比例为20.9%,并不算高,但全口径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例达32.2%,已相当高。然而,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著文说,目前的政府收入占比不高,政府收入满足不了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收入的比重。根据复旦大学教授韦森的计算,现在政府税收8万多亿元,全国13亿人口人均纳税6200元,而去年农民的人均收入是5919元,低于人均纳税水平。我们不知道政府收入(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多少为合适,能否为政府收入规定一个最高界限,严格监督,不许超过。

  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来看,也可以找到一个界限和标准。全部社会产品大致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半公半私产品。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军队警察当然不能由私人来办。如果这类产品政府供给不足,出现黑社会势力,这只能说明政府无能,因为政府供给不足,才有黑社会替代供给;如果政府供给充足,黑社会也没有活动的余地。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也不成问题。问题就出在半公共半私人产品方面。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组织制度的创新,自然垄断的内容和范围在缩小,竞争的内容和范围在扩展,过去作为自然垄断的领域也出现了竞争性,政府在退出,市场在扩展。比如,路网具有垄断性,可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供给,但运输和网上服务则可以由私人企业和市场提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分化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化,政府的公共职能也在扩大,过去一些完全的私人产品,其一部分也带有某种公共服务的性质。保障性廉租房的情况就是如此。因为,住房本是私人产品,但保障性廉租房则具有平等的性质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提供保障性廉租住房也就成为政府的职能和责任之一。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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