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5-11-03 18:38:52    作者: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浏览次数:

  为维护城市生态和自然景观,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推动城市绿化水平稳步提高,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规范城市绿化建设行为,依法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文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和《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商丘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是指导城市绿化建设的蓝图,是《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从宏观上对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进行控制的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建设活动都要严格遵守《商丘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并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商丘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中界定的或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对现状绿线来说,它是一个保护线,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对规划绿线来说,它是一个控制线,其绿线范围内只能进行园林绿化项目建设或改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城市绿地、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不得任意占用或破坏,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批准占用时间使用,使用期满后,应在10日内拆除占用绿地的临时设施,并尽快恢复绿地原状。

  四、严格控制城市绿线内的用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非园林绿化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之前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群众意见、落实在同类城市区域内异地绿化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须经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下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二)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七、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八、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监督。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违规建设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纠正和管理。对绿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和批准其出售、出租。对于因季节不适宜未能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单位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至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7日印发

编辑: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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